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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拍定後、點交前,本件執行標的業經拆除,則不點交。
(二)經本院於112年3月15日至現場履勘,目前1、2樓無人居住使用。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建物占用非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並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債務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士林區一小段524地號土地上面積61.63平方公尺、面積50.3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債權人蔡致仁確定。上開應拆除部分之確切位置及面積,依上開判決所載為準。又上開拆屋還地事件,現由本院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原109年度司執字第77467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中,且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受讓標的物之人,故拍定人需承擔建物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不得因嗣後建物遭拆除請求本院退還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1150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1332建號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其中2.5平方公尺佔用鄰地。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據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9年11月1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19205號函所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載,違建地點:臺北市士林區社子街11號,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2樓屋頂,項目: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