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屋內有一名租客正在搬家,該租客表示該屋現為伊與債務人之姊姊共同使用,租客要搬離該屋,無實際租賃關係,債務人之姊姊在房內睡覺,仍住於該屋。嗣經債權人會同員警前往查訪,該建物管理處表示該屋非債務人使用,係由第三人蔡樂穎在住(至少5年以上),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0月26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本件標的經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該使用借貸及占有關係已影響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除去前開使用借貸及占有關係後拍賣。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152,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經債權人會同員警查訪時,該建物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