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該屋為其母親,債務人不住在該屋,無停車位,亦無地震受創、輻射屋、水災或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情。另於112年9月6日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房間、廚房均有增建。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10月12日函覆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之屋齡為38.92年,建築完成日期為71年10月14日,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非屬列管輻射屋;電詢新北市工務局表示非屬利害關係人無法提供海砂屋、地震受創之資料;因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跡象、嚴重漏水現場;查詢臺灣凶宅網非屬凶宅等情事,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新北市蘆洲區民權段576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