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目前為其自住,並無出租、出借、停車位,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等情。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9月23日函覆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屋齡為28.1年,因未能查訪勘估標的所有人、鄰居等相關人士,故未能查證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另查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凶宅網等資料,本件執行標的應非輻射屋,至凶宅網雖未查詢到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因此類資訊在社會上極不公開透明,故難以此認定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