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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無人居住使用,現堆放傢具及雜物,現無水電,無配附停車位,另依管理員稱已良久未繳納管理費。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使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但是否在第三之二種住宅區(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31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083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8月7日會輻字第112001158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8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5772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8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4877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