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095、295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14-3、214-7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4-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4段202至212號、同段200巷1號及2號、同段214巷2、4、6、8號,及金龍路1至7號建物占用;214-7地號土地係道路等語。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2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稱1095建號建物係其及家屬自住等語;經檢視發現1樓前陽台有增建,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95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5月23日函覆稱:2950建號建物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