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鄰居在場稱未曾聽聞有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形。地政人員稱358-43地號為屋前社區內之通道,另1樓及5樓有增建(已編為2059建號併同拍賣)。本院另於112年5月24日現場履勘,屋內幾乎已清空,餘屋況未變動。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358-39、358-43地號使用分區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民國88年9月30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執行標的2059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