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02月07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自住,未分租他人。地政人員指稱1739-5地號土地為668建號坐落之基地,1774地號土地係778巷道路用地。而1774地號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依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顯示有部分牆壁油漆剝落,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標內暫編第87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其中17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1月15日),農業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復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附近有鐵路之設施,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況及使用情況,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等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