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民國113年7月29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本案執行標的物並無增建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不動產內部目視無重大損壞之情形,屋況保持良好。於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本件執行標的物有汽車停車位於地下1樓41號,經管理員表示機車停車位係每年抽簽決定位置,故機車停車位每年均不固定,今年為地下1樓78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二、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民國113年9月6日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926號函覆,「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據居民表示上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96年以後刑案現場勘查資料,亦無相關勘查資料紀錄可稽」。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中地登字第1130014769號函覆「旨揭債務人歸戶所有之土地權利,尚有觀音區大湖段631地號土地之不動產役權,其需役不動產為旨揭大湖段632地號土地,依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爰本案應將債務人所有之觀音區大湖段631地號土地之不動產役權併附拍賣,拍定人始可持貴處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件將連同不動產役權部分併附拍賣。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