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4359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為3房格局,客廳放置有沙發、桌子、按摩床、音響等傢俱,餐廳有桌子,房間內僅有床架、書籍數本,有水電,冰箱有插電,但冰藏室空置;標的4385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一層之坡道平面停車場,債務人所有車位編號為36號,無停放汽車,惟據管理員陳稱其上有一債務人違規設置之機械升降設備,另依債權人陳報該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中,無出租予他人。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4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84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4月2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10060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相關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1858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435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屋內遺留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點交;另標的4385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