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092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9日現場查封及同年9月18日現場執行時,社區總幹事在場稱債務人有B3-299號平面式停車位,社區登記資料係第三人許○喬使用等;債務人自4月起欠繳管理費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同年8月24日函復稱5092建物目前無人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停車位部分因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