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係有人居住使用狀態,1、2、3樓均有增建,3樓增建有室內梯,無獨立出入口。於112年7月11日履勘時,在場人邱○凱稱其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期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5年12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6,000元,另3樓係張○傑無償借住。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2年11月7日回覆本院,經該分局派員查訪,據在場人張○傑稱其祖母三年前在廚房煮飯跌倒過世,有該分局提出112年10月27日查訪報告表,另依該分局108年10月27日員警工作紀錄簿,亦記載張○傑之祖母張林○○於廚房中煮飯突然倒臥在地板上,隨後通知119,警方到場時,已無呼吸心跳等語;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0月1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0月2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271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上開一所述關於第三人邱○凱之租賃關係、第三人張○傑之無償借住關係,本院前依抵押權人即債權人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以基院雅112年司執清字第14202號執行命令分別予以終止。本件拍定後,拍定人應待上開終止租賃關係、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執行命令均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徵求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069,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4,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