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86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無人居住使用,含地下二層編號1號之平面車位,亦無人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4日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8月8日函覆,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8月4日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