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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當時據社區管理員稱系爭房屋由債務人自住,偶爾回來,後債權人查報稱結果亦同。惟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訪結果,因故未能查訪而得知房屋內實際占用情形。故如債權人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另在場人(社區管理員)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三、本件須於拍定後再進入房屋內查明使用情形,若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眾多,因房屋內之動產並非拍賣標的,惟仍可能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於不動產拍定後,倘仍有遺留物在內,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後陳報法院、再限期命債務人取回、不取回後須鑑價、詢價、拍賣等,較曠日廢時,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