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標的建物查封時現場有自稱承租人之第三人在場,有車位(B1、編號6),另據債權人查報稱標的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另據債權人陳報債權人於112年12月4日會同轄區員警至不動產現場履勘時,執行標的大樓管理員表示執行標的不動產房客已搬離,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建物部分如債權人陳報無人使用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標的建物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復稱:經查該址於107年11月14日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查記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零肆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萬玖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