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66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11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84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查封時,有自稱為債務人生母之第三人邱○瑛在場,據其稱係現由其與債務人子女住居,但因債務人離婚並無住居於此,故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另據第三人稱該標的並無車位,且依地政人員表示並無增建,屋內觀之有神明廳、祖先牌位、牆壁部分油漆剝落。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第三人邱○瑛表示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受有火災損害情形,並無其他足以影響市場價格之情事,但對於是否為海沙屋一事並不清楚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