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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時警衛表示為債務人及母親自住,故拍定後2522建號點交。停車位部分使用情形不明,不予點交。
112年7月4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查封,經管理人員按電鈴無人應門,警衛表示本房屋為債務人及母親自住,房屋配有車位,為28號車位,目前未欠繳管理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2年10月3日回函由債務人母親自住。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標的已於108年6月11日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6日刑偵七三字第1083601938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除塗銷本院查封登記外,尚須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須由相關機關處理,將耗費相當時日,應買人需自行查明注意。
本標的陽光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具狀告知本院車位位於地下2樓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