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111年8月15日現場查封(電子查封係於111年7月11日),另據第三人謝品揚於112年3月2日現場測量時在場陳稱房屋由其自98年間開始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前次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5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租約到期後另訂新約,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4年1月4日止,有卷附租賃契約影本可稽。因第三人謝品揚與債務人間前租約到期後另訂之新租約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拍定後點交。
二、增建部分(即未登記建物,有內梯非獨立建物)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