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至現場查封,共有人邱先生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4地號為建物(福國北街24號,亦為本件拍賣標的,後經地政測量暫編為1621建號)之基地,又據共有人邱先生表示1621建號目前由共有人其中3人居住使用,1樓開設機車行,未發生過火災,有漏水、壁癌,頂樓為鐵皮加蓋。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62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764地號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6月29日桃建照字第1120047471號函稱,「廣福段764地號領有(79)桃縣工建執照字第01514號建造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