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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938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112年7月2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938建號為加強磚造建物,房屋右側有一階梯可通往建物後方之2樓。112年11月26日淡水分局函覆目前僅債務人一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9月5日函復,1938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整幢違建;違建位置:住宅區;違建處理:其他;處理情形:涉及公有地專案。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1938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1938建物之基地(即948、950地號)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嗣後不得以該等事由請求撤銷拍賣,併請注意。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