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956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已斷電、有水;另該建物配賦7個停車位,位於地下3層編號55號至61號,現無人使用,亦無出租予他人使用。另據債務人之代理人殷正浩履勘現場陳稱,該建物無增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5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595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2年9月8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23030276號函覆,經檢視相關紀錄簿冊,均未發現該址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9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6110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9月7日會幅字第1120013782號函所示,本建物未包含於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不動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5日北檢邦稱111偵14960字第1129001134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如經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月5日北檢邦稱111偵14960字第11290011340號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