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4677建號拍定後點交(第三人謝穎妮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屆滿,雖承租人以口頭表示續租,惟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第20、30則研究意見,均應點交)。
二、981-4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1年4月25日指界時發現981-4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1段186號建物(現為7-11超商)右側之三角形土地,前開7-11超商右側有一未見門牌號碼之建物有部分占用981-4地號土地,惟前開建物之占有人及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1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112093573號函表示,981-4地號土地屬76使字第145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