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據法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屋內凌亂,物品散落,四樓神明桌上有祖先牌位,另一房間地板隆起。地政人員稱一樓旁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1763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
四、本件僅拍賣1682、1763建號建物(即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578巷98弄2號),不含所坐落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76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537.90平方公尺,其中5.37平方公尺使用鄰地31─6地號土地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403.94平方公尺使用鄰地86地號土地且權屬僅部分為法定債務人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