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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警員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詢問債務人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另土地之部分,除建物坐落外,並有巷道。本件為集合式住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嗣經本院於112年7月17日履勘時,現況與假扣押同。土地部分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本標內暫編33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3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