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111年11月7日現場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目前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客廳丁腳板處有輕微壁癌,已修復。屋內房間有滲水,已修復。
依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12年11月2日桃市觀工字第1120026587號函,本件標的地號上並無核發建築執照記載,惟依土地謄本註記有35筆建號在案,復函詢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其於112年11月10日以中地測字第1120019275號函回覆稱該地號上有已登記建物35棟,領有109年桃市都施使字第觀1103號使用執照在案。此部分請投標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