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2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及鎖匠開鎖入內,地政人員稱:「查封之995、745建號均無增建,745建號為公共設施,社區住戶共同之會客室、休息區。」債權人在場稱:「建物屋況良好,應為債務人自住,且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二、債權人於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24日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查封之不動產並無車位,因無法會晤現占有人,故無法陳報現占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或確認其與債務人之關係、有無租賃或其他使用契約等資訊」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四、本件拍賣之1080地號、745建號為拍賣應有部分,為社區基地及公設,拍定後不點交;995建號拍定後則依現況點交,惟如於點交程序終結前,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並提出證明文件,本件仍得改定為全部不點交,並應由拍定人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五、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