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中(甲標)門牌號碼100號建物有頂樓(第五層)屋後鐵皮增建(增建部分另經本院於112年8月29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按即暫編2629建號),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在場乙標承租人表示,門牌金山十一街100號(甲標)原係屋主徐翊程一人居住,生病後其生母其陪伴,目前房屋無人使用,好像已經斷水斷電等語。惟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執行標的(甲標)門牌金山十一街100號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等語。另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8日新地測字第1130001953號函更正本件建物增建部分(暫編2629建號)之座落地號土地為1532地號土地(約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1532地號);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前揭1532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所有之道路用地,使用法律關係為無權佔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該占用153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問題,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甲標2491建號建物(含增建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2491建號(含增建部分)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153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增建部分即暫編2629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據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112年10月27日台財產中新一字第11216030210號函檢附之新竹市政府違章建築認定通知單所載,本件建物增建情形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上列建築物,請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執行拆除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先行向相關單位洽詢可否補正或拆除事宜,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