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門,有汽車停車位,位於B3,編號196;管理室人員稱尚有機車格位於B2,編號1275,均為平面車位。法院嗣囑託中和分局查明本件拍賣標的之占有使用情形,中和分局函覆稱112年8月23日至現場時,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10月30日函覆法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之屋齡為15年5月,關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依現有客觀條件認定及查證確有困難,故本報告書在無上述情形減損條件下所為之評估等語,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