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到現場查封時,該房屋現出租給第三人陳○○作為賣衣服店家使用(租期為108年1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另於房屋租賃契約書備註:延長合約,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双方同意房屋租約延長1年至民國115年6月30日止),此供投標人參考,因有第三人承租占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內暫編63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相鄰地號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五、本標398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