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97建號據債務人等之父親陳河男現場稱,目前債務人等居住於此,一樓有一房一廳一廚一衛,其中客廳出租予第三人張○凱做辦公室使用,二樓有三房一廳一衛,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呂○璇,出租部分租期自111年6月27日至121年6月26日止,租金為每月25,000元,三樓有二個房間、一廳一衛及一間儲藏室;2101建號係97建號之增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2101建號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6年7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7531900號函列管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2、因本件不動產早已遭本院106年度司執全未字第85號假扣押查封在案,張○凱、呂○璇之承租占有係於查封後,顯然違反查封效力,是以系爭租賃契約不得對抗上開查封效力,拍定後仍須依現況點交。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里長並不知悉是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