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由本件拍賣房屋之信託委託人郭○○到場開門,一至四樓現況均為空屋,有電無水。於112年9月19日到場履勘,據地政人員稱四樓前後原登記之露台改為室內使用,其餘一至三樓均無增建。據估價報告書記載:本案二樓横樑有横向裂痕,是否影響結構安全,須經由結構技師評估,此外,本案部分外牆及天花板有漏水造成之壁癌或油漆剝落情形;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非屬目前列管之輻射屋。二、三、四樓臨中山一路外牆壁癌嚴重,二樓天花板有因漏水造成之油漆剝落情形,三樓牆面因潮濕造成壁紙脫落,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情形、四樓天花板有因漏水造成之油漆剝落情形。四樓前後露台有增建,增建面積與露台登記面積一致等語。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0月24日回覆該分局並無非自然死亡建檔相關資料庫;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0月1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0月17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本件房屋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函覆本院略以:中山一路117號房屋承租基隆市中山區太平段527地號國有土地,面積為約39平方公尺,訂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尚使用同地號土地面積約23平方公尺,與該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占用等語。故拍定後房屋與占用土地關係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解決,並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拍賣房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