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1100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前妻楊小姐在場陳稱建物有2棟,1間係擺放工具,1間係其居住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同年10月16日函復稱建物由第三人高○凱基於租賃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112年12月21日函復稱債務人與本分署就101、103地號內國有土地訂有(95)國基租字第AA0950100060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地上坐落行義路301巷2號磚造平房、搭棚、庭院及雜草木(堆放雜物)等,出租面積約23、375平方公尺,依111年度申報地價計算,目前每月契約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305元,優惠後租金額為1,140元,租期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00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10月30日函復稱11007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