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1267建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稱該房屋有出租,並稱沒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1267建號建物為樓中樓,該建物四層部分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五層部分無獨立出入口,須經由內梯始能到達。該建物五層範圍(租約記載承租範圍: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58巷15弄5號5樓之1)由段O凱承租,租期自112年4月1日至117年3月31日,每月租金兩萬元,據債務人稱因積欠債務,故以租金抵償債務。本件1267建號建物之四層拍定後點交,1267建號建物之五層則不點交。
二、據債務人稱有一停車位(地下室停車位編號36),惟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