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查封時,無人在場。於112年3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491建號建物為其居住使用,其雖稱2樓部分係其家族成員出資興建云云,惟於112年5月12日履勘現場,經檢視2樓之出入口,僅能由1樓之室內梯出入,並無對外之獨立出入口,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所有權範圍擴張為一體,經債權人指封後予以測量查封在案。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112年7月27日回覆該址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自104年1月1日起迄112年7月1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7月19日回覆非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惟仍應以實際鑑定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其坐落基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房屋占用土地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查明解決,並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7月6日函文所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載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49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中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本建物第一層總面積為105.58平方公尺,其中103.81平方公尺占用89地號;其中1.77平方公尺占用9040-1地號(未登錄地),本建物第二層總面積為87.30平方公尺,其中85.53平方公尺占用89地號;其中1.77平方公尺占用9040-1地號(未登錄地)。」。
五、491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建物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