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年9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檢視後稱:「查封之建物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現場調查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債權人於112年9月27日、10月6日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查封之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朋友劉○○無償使用、無租賃契約,且建物非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經函請轄區警局、消防局查覆,未曾受理該戶之火災、非自然死亡報案紀錄,建物目前為承租戶居住,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四、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應買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應買。
五、本件應買之不動產現況為第三人占用,應買後不點交。
六、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