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5359建號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22層有三房一廚一廳一衛;經內梯可達23層,亦可搭電梯到23層後,從安全門進入,23層屋內有二房一衛,房間內冷氣機下方牆壁有嚴重漏水情形;另有位於地下二層編號158、159號二個停車位。標的房屋現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新店地政事務所函覆,外國人拍賣取得附表不動產需先循「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外國人申請標購資格標準作業程序」向地政局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格證明者,該外國人始可參與拍賣,於拍定後可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如未取得標購資格證明而投標,投標無效。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7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經本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鄰居,其表示不清楚該建物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104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11日止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