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建物於112年6月9日執行人員赴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該建物門牌之信箱之信件無人收受,貼有前案之封條;後於同年6月29日會同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再次履勘時,經敲人仍無人回應,經檢視信箱內信件,發現除債務人蘇盈瑄外,尚有第三人彭承翔、彭妍琳之信件,後再經鎖匠開鎖入內察看,屋內現無人占有使用,且已斷水斷電。
二、因系爭建物之信箱除債務人外,尚有第三人之信件,且據債權人陳報之房屋內照片,仍有家電家具等基本生活用品,故無從確認房屋係空屋、債務人自住、抑或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如確實係債務人自住或已搬遷而為空屋,則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其於房屋查封前即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系爭房屋因無人在場表示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且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惟系爭房屋經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屬高氯離子建築物,詳見附註之說明)
本件建物(5377建號)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6月17日以新北工建字第1121146002號函稱,系爭建物經該局於107年7月4日以新北工建字第1071251121號函,核備其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在案。請應買人投標時注意此重大交易資訊,審慎決定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明異議主張撤銷拍定。
另新北市蘆洲區光華段965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曾於112年11月22日通知法院,並檢送其於112年9月26日召開之「擬定新北市蘆洲區光華段965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會議紀錄乙份,是本件土地已有相關人士正在進行都更整合之程序討論,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