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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拍定後原則上點交,但倘除租命令經第三人聲明異議勝訴確定廢棄後,則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0月9日現場履勘時,經社區管委員表示該戶目前有租客承租中,嗣經管委會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第三人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月租金新台幣1萬5千元。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地下B3-319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上開租賃權源業經本院114年3月24日執行命令除去,倘拍定前除租命令無人聲明異議或經債務人、第三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反之不點交。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2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