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本件標的係由債務人與其自住,並稱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情形,管委會表示債務人有一個汽車停車位,在B3-83A,有一個機車停車位,但位置不固定。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3年1月15日山警分偵字第1130001042號函所載,經查詢鑑識中心現有資料庫未發現有至本件標的址勘察死亡案。
本件16地號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之第五種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2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20096422號函所載,「善捷段16地號領有(109)桃市都施使字第龜00666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