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建物係坐落於新竹縣新埔鎮泰陽段157地號。另據鄰居稱,拍賣之房屋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債權人稱,據其了解,此建物並未發生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自外觀顯示,建物三樓有增建(即附表編號2建物)。嗣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原均為其外公所有,其外公之後將建物贈與債務人,土地贈與外婆。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拍賣建物之占用基地非債務人所有,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