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650、3111建號建物第三人之使用借貸、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俟確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4月2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余○紡及其配偶在場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嗣後陳報其占有使用權源係向債務人無償借用;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他人使用,承租人係許○彬;有配賦平面停車位,位於B1編號31,無出租他人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萬元。本件使用借貸、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3年3月19日核發除去命令,俟確定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3111建號建物係夾層增建,為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工程處查覆屬垂直增建之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