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稱624建號一樓後方有增建(即726臨時建號),625建號應無增建;執行人員檢視本件應買標的有人居住使用。嗣經本院函請大園分局調查624建號租賃期間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5日止,625建號租賃期間自112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且無車位配置,並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本件僅應買建物,基地不在應買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應買後自行解決法律關係,而624建號因租期已屆期,此部分應買後依現況點交;625建號係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合法占有,故應買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應買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應買或增減價金。另據抵押權人陳報本件應買標的位於之社區名稱為「紐約幸運星建案」,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27,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應買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僅應買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應買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如基地所有權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應買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標內暫編第72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應買後應買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應買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應買;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八、應買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應買後當事人、應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
九、投標人應注意應買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如有多數人表示意見買受者,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以抽籤之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