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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852、194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陳庭鴻、陳琇芬2人共同居住使用,屋內格局為3房、1廳、1廚、1衛浴;另標的194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地下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23日新北消指字第1121645138號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8月20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惟於104年8月20日、107年12月22日及108年2月4日曾受救護案件之受理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1231645328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2年8月23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8月3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97519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85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拍賣之194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7月1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5298號函文所示,標的1949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地下層)、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係屬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處理,嗣後恐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