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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所查封建物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20,000元。
四、本標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168、169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建物(暫編169建號)為增建,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錦眾段1439地號土地0.44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依其所有權人陳報係無權占用。拍定後,增建部分與(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4、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無自用農舍證明等文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農目用地應與(與)農舍應併附拍賣移轉。且農舍與(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九、本標錦眾段1449地號、1449-1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十、本標錦眾段1449地號位於查封建物旁,其上部分為空地,種植落雨松,部分為池塘。本標錦眾段1449-1地號部分為查封建物之基地,部分為空地,種植落雨松,部分其上蓋有一間廁所。所查封建物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遺有雜物、廢棄物、液晶電視機2台、分離式冷氣機10台。尚在裝潢中未完成。系爭建物大門左側、後側鐵皮屋(洗衣間)、交誼廳、屋外廣場之廁所及(及)2樓其中一間房間為增建。
十一、本件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2月19日北院英刑衛112金重訴42字第1139008245號函:
(一)本件得拍賣但應按本院扣押債權比例分配。
(二)至抵押權等優先權得優先受償,請依貴院函文說明三所示之座談會結論意指辦理。
(三)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書認定張淑芬之不法所得為90億0916萬8900元。以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