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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ㄧ、本件標的現場無水無電,除有一上下舖床架外,其餘為空屋,無增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法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未曾受理火災案件,惟於107年3月27日曾受理救護─上吊案件(後需交由員警處理);經新店分局於113年11月6日函覆法院,本案拍賣之標的是否曾有非自然死亡一事,查無資料可稽,請應買人注意。另本建物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氣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法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