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4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10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威圖有限公司在場稱1472建號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期自104年6月7日起至105年6月6日止等語。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威圖有限公司經理沈○渝在場陳稱租約至113年8月6日,且其另向債務人承租車位編號26號等語;依謄本所示,1472建號建物無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472建物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