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96年11月12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郭○釗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出租出借,頂樓有增建。另於112年7月24日,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地政人員稱513、514地號土地位於查封房屋旁(地上有2紅點處)至新北市永和區國光路111號房屋側邊之範圍,上有永和區國光路105、107─109、111號房屋。現場4樓無增建,頂樓有增建,增建之頂樓內有床、書架、櫃子、曬衣架、冰箱、冷氣、電風扇等物品,經詢問債務人稱上開物品為其所有,現增建部分無人居住,增建頂樓與公共樓梯間有木門,債務人李○英稱頂樓之木門皆開放,並無關閉,現場房屋之其他樓層住戶皆可使用頂樓空間。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但債務人稱有一面牆之前有漏水,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262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