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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建案名為「遠雄錸儷」,債務人之配偶在場並表示,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無出租他人等情,配賦2個車位,編號為344、345號等語。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344、345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12月1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