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除地下車位外,餘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建物內有陳0蓁一家人居住,其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淑芬於106年間無償借其居住,因張淑芬有積欠其債務。
二、陳0蓁稱主臥廁所有漏水,停車位位於地下4樓,編號18,目前停放伊所有之車輛。
三、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24日函稱本件拍定後應課徵營業稅。
拍賣建物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本件標的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2年7月3日電防三字第1127857585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執行名義為本院112年度拍字第89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抵押權成立時間為110年2月1日,上開限制登記於拍定時,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