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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會同員警開鎖入內。屋內適當家具擺放,有養一隻狗,環境整潔。經債權人陳報,據鄰人所述,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配偶自住使用中。復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調房屋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經該局函復,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中,據在場人即債務人陳述,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73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4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三)。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